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工程建設項目交易行為,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提高電子招標投標水平,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促進市場競爭秩序公開、公平和公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8部委令第20號)、《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加強監督管理的規定》(云政發〔2015〕5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納入《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管理的工程建設項目電子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電子招標投標活動是指以數據電文形式,依托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程建設項目電子交易系統、電子服務系統、電子監督系統完成的招標投標交易、公共服務和行政監督活動。
第三條 凡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全面實施電子化交易和全過程在線實時監管的要求,全面實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作為全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全省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各州(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各州(市)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本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運行服務機構,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日常運行維護工作,為電子招標投標活動提供見證、場所、信息、檔案、專家抽取等服務,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二章 電子交易系統
第六條 電子交易系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要求,為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各方當事人在線完成電子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等招標投標全部交易過程提供服務。
第七條 電子交易系統應當采用可靠的身份識別、權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術,防范未授權操作,保證電子交易系統的安全、穩定、可靠,并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和流程設計,最大限度防止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被泄露。
第八條 電子交易系統采用國家授時中心的標準時間。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中所涉及的時間,均以電子交易系統顯示的時間為準。
第九條 電子交易系統應當提供數據電文形式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等標準化、格式化文件范本模版及制作工具。標準化、格式化電子文件范本模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標準示范文本要求,并經省級行政監督部門確認。
第十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等市場主體在進行電子招標投標活動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電子交易系統辦理注冊登記和數字證書,并作出信用承諾,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依托電子交易系統市場主體信息庫,通過“一表申請”將市場主體基本信息材料一次收集、后續重復使用并及時更新,實現市場主體信息“一地注冊登記、全省共享通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在電子服務系統門戶網站“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各方當事人應當使用數字證書開展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在電子交易系統中進行的所有操作均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中形成的下列交易過程文件,應當使用數字證書進行電子簽名并進行電子存檔,確保數據電文不被篡改、不遺漏和可追溯:
(一)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二)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及其澄清、補充和修改;
(三)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及其澄清和說明;
(四)資格審查報告、評標報告;
(五)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和中標通知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電子交易程序
第十三條 項目進場交易登記。
(一)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登錄電子交易系統辦理項目進場交易登記,按要求填寫項目有關信息,并提供按規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在本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所需提供材料清單,并在辦理登記業務時實行“一次性告知制”,對確需調整、補充材料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調整、補充的材料。
(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項目進場交易登記申請后,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通過電子交易系統預定資格預審或開標、評標場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根據場地情況,在線分配資格預審或開標、評標場地。辦理時限不得超過1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編制與公告發布。
(一)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使用電子交易系統提供的文件制作工具,按照項目類別選擇相應文件范本模版編制并生成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文件、招標公告,進行電子簽名后提交至電子交易系統。
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級行政監督部門發布的有關標準和規范,以及電子交易系統的格式要求。
(二)擬發布的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應當由招標人簽章確認,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線核驗確認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信息,核驗確認無誤后交互至電子服務系統門戶網站“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公開發布,同步交互至國家指定的有關媒介發布。辦理時限最長不得超過1個工作日。
(三)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確定項目見證服務人員,見證服務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對開標、評標活動進行見證和服務。
(四)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需要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通過電子交易系統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內容。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順延提交資格申請文件或投標截止時間的,應當重新預定資格預審或開標、評標場地。
第十五條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編制與遞交。
(一)投標人登錄電子交易系統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及其澄清、補充和修改文件。
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規定的異議期限內,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向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提出異議。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異議答復期限內,通過電子交易系統作出答復。異議處理涉及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按照本規則第十四條第(四)款執行。
(二)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使用電子交易系統提供的文件制作工具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截止時間(以下簡稱“截止時間”)前,使用數字證書進行電子簽名并加密后,遞交至電子交易系統。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的遞交時間以上傳成功時電子交易系統顯示的時間為準,投標人可以通過電子交易系統自行打印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的回執。截止時間以電子交易系統顯示的時間為準,逾期系統將自動關閉,未完成上傳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將被拒收。
投標人在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撤回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解密、提取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未完成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傳輸的,視為撤回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
未按照要求使用數字證書進行電子簽名并加密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電子交易系統應當拒收并提示。
(三)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使用數字證書登錄電子交易系統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未按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的,相應責任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四)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的,投標聯合體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電子投標活動以聯合體牽頭人的名義進行,即使用聯合體牽頭人的數字證書登錄電子交易系統進行電子投標活動相關操作。
(五)投標人應當妥善保管數字證書,由于數字證書遺失、損壞、更換、過期等情況導致投標文件無法上傳或解密的責任,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第十六條 資格預審評審。
(一)進行資格預審的項目,由評審委員會按規定進行電子資格預審評審。完成評審后,評審委員會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向招標人提交評審報告,評審報告應當由評審委員會成員進行電子簽名。
(二)評審結束后,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資格預審申請人可以登錄電子交易系統查詢打印資格預審結果。
第十七條 開標、評標和中標。
(一)電子開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電子交易系統上公開進行。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現場組織電子開標,推行投標人遠程在線參加開標。
投標人遠程在線參加開標的,應當準時登錄電子交易系統進行在線簽到。投標人需要現場參加開標的,可以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和地點,攜帶數字證書參加現場開標會。
(二)開標時,電子交易系統自動提取所有按規定加密和成功上傳的投標文件,投標人按招標文件規定方式按時在線或現場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電子交易系統自動向所有投標人公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報價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內容,并生成開標記錄表。開標記錄應當向社會公眾公開,但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因投標人原因造成其投標文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解密時間內未能完成解密的,視為撤銷其投標文件,相應責任由投標人自行承擔。部分投標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標文件的開標繼續進行。
(三)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文件需要現場導入或需要提供投標文件在線導入失敗補救方案的,投標文件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作出響應。未能成功在線導入投標文件的,如招標文件中允許使用電子光盤存儲的投標文件作為備份,且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按招標文件規定成功遞交,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導入電子光盤存儲的投標文件繼續開標。
(四)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時通過電子交易系統或現場提出提出,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在電子交易系統中記錄。
(五)投標截止時間后,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登錄電子服務系統子系統“云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提交評標專家抽取申請,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審核通過后,在“云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組建評標委員會。
因專業特殊、技術要求復雜、有特殊評標要求的重點、重大項目,或本地專家庫不能滿足需求,需要抽取省外評標專家的,經行政監督部門同意,可以從國家或省外綜合評標專家庫提前抽取。
(六)電子評標活動應當在有效監控和保密的環境下進行。除評標委員會成員外,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進入評標室的其他人員的身份、數量、職責等作出規定。需要進入評標室的招標代理機構人員應在辦理項目進場交易登記同時錄入系統登記備案。
(七)評標委員會成員使用個人數字證書登錄電子交易系統簽到并簽署評標承諾書,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辦法進行獨立評審。評標中需要投標人對投標文件澄清或者說明的,招標人和投標人應當通過電子交易系統交換數據電文。
完成評標后,評標委員會應當通過電子交易系統提交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成員進行電子簽名。
(八)招標人有遠程異地評標需求的,由項目所在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項目進場交易登記時,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提出申請,通過電子服務系統子系統“遠程異地評標管理系統”實施。
(九)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通過電子交易系統提交中標候選人公示和中標結果公示信息,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核驗確認后推送至電子服務系統門戶網站“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發布。核驗確認時限不得超過1個工作日。
(十)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通過電子交易系統提出。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異議答復期限內,通過電子交易系統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招標投標活動暫停。
(十一)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后,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發出即視為送達。
(十二)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和訂立書面合同后,應當通過電子交易系統提交退還未中標人、中標人投標保證金通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照有關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辦理時限最長不得超過1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電子交易系統自動生成進場交易證明,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可自行下載打印。
進場交易證明應當載明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的主要情況并進行防偽標注,電子交易系統應當開放進場交易證明防偽查詢功能。
第十九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完成后,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可以登錄電子交易系統下載交易過程相關文件,并按要求報送有關部門歸檔。
第二十條 招標人、中標人等相關主體應當及時通過電子交易系統發布中標合同訂立和履行情況的信息。已在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電子監督平臺填報或發布合同訂立和履行情況信息的,可以通過信息數據交互共享的方式在電子服務系統交互發布。
第四章 特殊情況處理
第二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導致電子交易系統無法正常運行,影響招標投標活動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經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第三方機構認定后,各方當事人免責:
(一)網絡、系統軟件硬件發生故障造成無法訪問或無法使用的;
(二)電力系統發生故障導致電子交易系統無法運行的;
(三)出現網絡攻擊、病毒入侵或發現電子交易系統存在嚴重安全漏洞等導致無法正常提供服務的;
(四)其他無法保證招標投標活動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出現第二十一條所述情形,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及時組織相關方面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能夠保證在開標前恢復系統運行的,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繼續進行;
(二)無法在開標前恢復電子交易系統運行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通知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向投標人發出暫停交易通知。導致項目交易暫停的情形消除后,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盡快向投標人發出恢復交易通知,恢復電子招標投標程序;
(三)暫?;蚧謴碗娮诱袠送稑嘶顒拥那闆r,招標人或代理機構應當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并記入電子交易檔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相關主體應當自覺接受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行政監督部門在依法監督檢查招標投標活動或者處理投訴時,通過電子監督系統發出的行政監督指令,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和電子交易系統、公共服務系統的運營服務機構應當執行,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協調調查處理。電子監督系統應當滿足如下要求:
(一)能夠及時在線下達指令,實現參與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各方當事人和交易過程信息全面記錄、實時交互,確保交易記錄來源可溯、去向可查、監督留痕、責任可究。
(二)具備在線實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備案,招標投標過程管理,開標、評標實時監控、交易異常情形處理,交易過程回放,投訴、舉報受理處理和處理結果反饋、通報,市場主體不良行為等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認定、處理、反饋、公示等功能。
省級行政監督部門已建設本行業電子監督平臺的,應當與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監督系統實現監管信息數據實時交互共享。
第二十四條 招標投標活動中,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投標報名、招標文件審查、原件核對、現場確認等事項以及能夠采用告知承諾制和事中事后監管的前置審批或審核環節,應當予以取消。
第二十五條 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健全完善本行業招標投標信用信息管理和運用機制。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中明確信用信息的查詢時間、查詢渠道、查詢方式,以及對失信行為的處理方法和評標標準等內容。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建立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等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各方當事人互評機制。鼓勵各方當事人依據可核查的事實進行互評,互評信息直接通過電子監督系統推送行政監管部門?;ピu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評標專家、投標人對招標文件進行合法合規性、前后一致性等情況進行評價,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專業能力進行評價。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進行專業能力互評。
(三)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專業能力進行評價。
(四)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遵守交易規則、交易場所紀律等情況進行評價。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違反本規則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據本規則制定并公示的業務流程和服務標準,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予以提醒并記錄;對發現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保留相關證據并及時向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除依法履行職責外,不得干預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并遵守有關信息保密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及技術服務保障單位,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不得為弄虛作假、串通投標提供便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篡改或者損毀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信息。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工程建設項目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電子監督系統進行投訴舉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則由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設項目交易規則(試行)》(云建〔2010〕778號)和《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程建設項目電子招標投標實施細則(試行)》(云公管發〔2017〕37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 不屬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范圍或者未納入《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管理的工程建設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采用電子招投標的,參照第六章電子交易程序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執行。